,唐朝原本的一切税赋徭役体制,都是建立在以“均田制”为基础的“租庸调”上;租,即课户每丁纳粟二石;调,蚕桑之乡,课户每丁输绢二丈,麻三斤;庸,课户每丁每年劳役二十日,遇闰年加二日,如不应役,则需折绢布以代役。看起来是没有多少,但是这只是初唐立国时的标准。
随着国家发展土地兼并日重,破产逃亡的人口越来越多,实际上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均田制早已经崩坏掉了;与此同时,各种各种逃避交税的“不课户”变得越来越多;而随着膨胀的官僚体系和军队规模,是国家从各方面支取的用度是越来越繁重;而这些需求都集中追加在了各地官府账面上,变得越来越少的赋税户口之上。于是,除了各种正赋之外各种繁杂的捐税名目也就应运而生了。
(免课户口的标准是:九品以上官员,二十岁以下的男子,老、废、妻妾,部曲奴婢亦可,还有就是僧、道之流也享受免课待遇。所以就自然而然造就了一个相当庞大的不交税,也不计算在正式户口里的特殊群体,。)
安史之乱以后,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,土地兼并更是剧烈,加以军费急需,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,无须获得中央批准,于是杂税林立,中央不能检查诸使,诸使不能检查诸州,赋税制度非常混乱。百姓苦不堪言,乃至相对富熟的江南地区,也出现袁晁、方清、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,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。
于是。随着国家财计的日益拮据,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“两税法”进行改革。既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,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。由于分夏、秋两季征收,所以称为“两税法”。主要内容就是“量入为出”,既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,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;废除“租庸调”和一切杂捐、杂税,但丁额钱(人头税)不废;两税依户等纳钱,依田亩纳米粟;
虽然后世对两税法“制定预算”“九等分配”“按户纳税”的先进意义和理念,多有赞同和褒奖;但是在真正的历史上因为严重触犯了富有阶层的利益,仅仅实行了三十多年,即被迫多次下令改“以钱为额”的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,以回避物价波动的折色和缩水。
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,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,如“间架税”、“除陌钱”“青苗费”等等。还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,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以为业绩。
号称免除“租庸调”和一切杂捐、杂税的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