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是否改判,一定要有新的东西,否则法官看了就知道你们还是原来的那些内容,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判的。
说完之后连玉宽便坐了下来。
旁听席的观众们也开始有了一些反应,这种桉件拼的就是细节。
方大状站了起来,当然,并不是说法庭辩论就得站起来,只是他习惯这么做,站起来辩论,能更有感觉。
“针对上诉方的两点进行反驳,第一,也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知道原价,这里面上诉方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。”
“他将黄金产品进行了特殊化,认为黄金产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,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,所以黄金产品也应该被视为商品!”
“不能说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价格,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对方知道原价,这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虚构原价,否则就应当视为价格欺诈,而黄金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类别,因此应当适用。”
说到这里,方大状喝了口水继续道:“至于说主观方面没有故意,我认为并不是,上诉方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,而且他们的行为足以对我方当事人产生误导,让其做出了购买的行为,所以我认为,这可以推定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。”
这话说的有点绕,方大状的意思说人话就是,你们这么做,就是想让韭菜们看着折扣高而买东西,这很明显就是一个故意欺诈的行为。
连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,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,不构成欺诈。
周毅最开始还能填进去,但是后面已经开始头晕了,这位连律师确实有本事,但是,方大状的反驳总是那么恰到好处。
各种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是信手拈来,看上去似乎早有准备一样。
以至于到了最后,连律师又把观点引向了公平原则上面。
对此方大状的认为是,民法典是一般法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,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。
本身商家就是处于优势地位,所以不能适用公平原则。
或者说,如果真的考虑到公平原则,那么就不应该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东西的出现……
审判长也听的很认真,终于两人的辩论结束。
分别询问还有没有补充的,没有之后便宣布休庭。
连玉宽开始喝水,他现在也不确定能不能改判,只是这种赔偿桉件,不可能轻易就范。
好一会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