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凌河大桥现场监理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2.魏共同,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3.黄建标,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4.卫启,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地质勘探科科长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5.郑兴隆,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院长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6.孔好学,山河精细设计院凌河大桥项目负责人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7.彭先进,山河精细设计院总工程师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8.刘劲,山河精细设计院院长。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19.蒲自谦,山河市月光县建筑管理站站长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20.高飞飞,山河市月光县副县长、党组成员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21.马志,山河市月光县委副书记、县长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22.罗刚强,山河市建筑管理站站长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23.山河市交通局局长,党组书记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24.吴道扬,山河市政府副市长、党组成员,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25.项模范,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。
26.余诚信,黄长省副省长、党组成员,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。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。
二是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人员。
1.兰丽,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2.肖明,黄长省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降级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3.武伟建,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程师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处分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4.董元,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、总经理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5.陈相,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长、党委书记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