廷为了应付己巳之变之后大增兵的新局面,在户部尚书毕自严的建议下,又加派每亩0.003两。
所谓杂项,是天启元年的户部尚书汪应蛟,汪是东林党,提出的多种增加收入的名目的总称。
汪应蛟在奏疏中称每年增加收入可达296万两。当年开始实行,但未规定各省具体的份额,共征得116万两。
天启2年只收到65万两。
天启3年开始规定各省具体份额,其中楚、桂、蜀、滇四省杂项收入同样镇压用于奢安之乱,其它各省共定额181万两。
根据天启3年的份额,说明杂项中包含卫所屯田的“子粒”收入,之前没有参加辽饷田赋加派,现加收23万两。
优免丁粮,明朝官员、有科名者、为政府服务的儒士、吏员等人分别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减免不同数额的田赋的特权,现除秀才之外,酌情加收,共44.4万两。
这显然就是所谓的“向士绅收税”。
以上两条实际上是继续增加田赋收入。
平籴仓是地方州县的储备仓,平时每年入藏一定数量的粮、银,饥荒时用于赈济。现将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。共14.6万两。
抽扣工食,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“役”的形式强制从民间调发,后来逐渐取消强制性,改为地方政府加收工资即“工食银”,从民间雇佣。
“工食银”的一部分上交中央。共67.9万两。
马夫祇候:类似工食银,是将给地方官服务的马夫等人的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。近10万两。
督抚军饷、巡按公费,各省的督抚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员身份到地方上办差,本无直接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支持,按例地方上要调拨办公经费,且督抚办案有罚金之权,也可充当经费。
现将这些经费的一部分上交中央,共19.8万两。
中央从地方财政中争夺收入。
房产交易税,税率2%,额征近29万两。
典铺酌分,将各省的典当铺按资产分成5等,每年分别征税10-50两不等,额征19.5万两。
以上两条可是向金融、房地产两大暴利行业征的税啊,又不影响“实业”。
准许民众捐银130两买生员身份,未见定额。生员可以不纳丁银,这实际是在出卖一种免税特权。
规定税额很详尽,然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,每年还是只能交上来60多万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