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偿还的银行贷款。被告律师则强调反担保资产的有效性,认为原告在没有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,这样随意变更反担保资产,是没有道理的。
王律师说:“正常情况下,我们同意被告律师所说反担保物的有效性,但在本案中,我们的委托人完全出于善意,为被告的贷款做全额担保,如果被告因为不可抗拒因素,哪怕因为经营不善,致使贷款违规,我们的委托人也可以接受被告的反担保资产,即使被告在做反担保抵押时,将资产以次充好,原告也只能接受现实。然而,实际情况令人遗憾,被告将银行贷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,而是挪去炒股炒期货,在被套牢之后,恶意拖欠贷款不还,原告害怕在企业信誉方面被拖累,只得替被告还上了银行贷款。”
“我想提请法庭注意,刚才原告律师也说,我们的委托人是在股市和期货市场被套牢以后,才导致贷款违约,所以,我们认为恶意违规是不成立的。”被告律师说。
“关键是被告改变了贷款用途,把原本应该用做经营生产的资金,挪去炒股炒期货,从这个意义上讲,说被告恶意违规并无不妥,如果知道被告的贷款目的是进入资本市场,我们的当事人是绝对不可能为其提供担保的。谁都知道股市有风险,原告不可能支持被告炒股。”王律师的同事说道。
“企业经营策略的调整是自己内部的事,进入资本市场也好,炒期货也罢,这都是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,这应该无需外人同意吧?”被告律师辩解道。
“不错,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与外人无关,炒股炒期货都是自己的事,外人无权说三道四。但这有个条件,那就是必须使用自己的资金,如果从银行贷款做这种事,他的贷款担保人当然有权过问,这毕竟和担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。”
“原告在同意为我们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同时,要求被告提供反担保,我们的当事人马上就同意了原告的要求,这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待原告的诚意。如今,原告对反担保资产不认可,这是不是有点随心所欲,不讲诚信了?”
“恰恰相反,我们认为被告非常痛快地接受反担保要求,正是他们意识到这是个将手里的存量劣质资产推出去的大好机会,才有了后来的恶意违规,大清集团作为担保单位,为了顾及自己的声誉,必将替被告还上银行贷款,顺理成章,那些反担保劣质资产,自然而然就推给了大清集团。把事件的起因和随后的经过进行比较分析,怎么看,也觉得这是一个早有预谋的圈套。因此,我们在陈述中才使用恶意二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