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国地区流行的是普通法,普通法并不意味着他在全国普遍适用,该法的主要特征是由普通人构成判决团、法官主要根据之前的案例来断案、而不是根据法理或立法。
也就说,它不是成文法典,与中国大陆法系不一样。
原本英格兰在诺曼底征服之前,各种司法审判行为应有尽有,各地大为不同。
比如,在肯特地区,扯下别人的头发赔偿50塞塔;割掉别人耳朵赔偿12先令;切掉别人拇指赔偿20先令;伤害别人的鸡鸡赔偿三个人酬,一个人酬相当于购买一个妻子的价格。
在伯克夏郡,如果嫌疑人犯了纵火、谋杀罪,如果有36人宣誓相助证明他为清白,那么就会无罪释放。
在那样的社会,言而无信之辈是遭众人背弃,一个人能召集36名证人为自己誓言清白,也就意味着争端发生时有相当数量的帮手,这样的“有荣誉”一个人在社会上是需要被尊重的,同时这样一个人有很强的动机维持自己的荣誉。
当双方均誓言自己的清白时,事情就麻烦了。
还有的地方,当找不到确凿的证据时即采用“神决”。
神判法教士主持,包括两种方式:一种是让嫌犯手握烙铁走上几步然后涂油包扎,三天后伤口若化脓则有罪;2、绑住嫌犯置于圣水中,飘起来的有罪,沉下去的无罪。
当然,最著名的决斗法也是赫赫有名的。
这一切,法律的乱象,不符合王权的集中,到了1154年,亨利二世继位,他选择通过法律来确立国王的威信。
并且,在1166年,建立皇家巡回法院,法官在全国游走以确保法律在郡法院运作良好,同时征收国王的罚金,这些法官是国王的重臣,他们调查郡法庭运作情况,属于国王的罚金有多少。
于是,全国通行的法典,裁决团、地方和中央法院、相互分享的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团体,在英国正式形成。
而这一切,随着王室法庭在苏格兰的建立,这种习惯也带到了苏格兰。
这一天,关于鲁尼尔男爵侵占退役军人土地一案正式开审,就在邓弗里斯的郡法庭中。
这次法庭开庭,倍受整个苏格兰人关注。
平民们关心的是,这次案件,面对势力庞大的男爵,作为弱势的平民菲尔德能否胜利。
而贵族们则不关心此次是否胜利,他们关心于,最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,希望能控制住。
首先,由十二人组成的大陪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