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门,在1553年,也就是嘉靖三十二年,葡萄牙人以重金买通了广东海道副使汪柏,借口商船遇风暴,要求暂住澳门曝晒货物,获准上岸居住。
此后又以年租2万两白银随意扩占住地。
最后发展到擅自修筑城墙,建炮台,设官吏,形成了自治局面。
也就是说,葡萄牙人以贿赂的方式,获取了居住权,而并非是所谓的殖民。
但是,为了好好的做生意,葡萄牙人可历尽千辛万苦,才得到小小的澳门之地。
第一次:正德十一年(1516年),葡萄牙人比利特尔罗首次远航到达中国。
第二次:正德十三年(1518年),因特里特兄弟到屯门岛经商,对中国人横暴贪婪,私自设垒,行使刑罚权,激
起了中国人民的公愤。
正德十六年(1521年)广东海道副使汪鋐率兵予以打击,将他们驱逐出门屯门岛,实行封港,将葡萄牙公使比里司投入牢狱。
第三次:1522年,葡萄牙新任公使米罗带舰队又进入屯门岛,广东军民在新会西草湾严惩入侵者,击毙35人,生擒将领疏世利等42人,缴获战舰两艘。
第四次:嘉靖二十七年(1548年)伙同倭寇入侵浙江定海和福建漳州。
明朝委任朱纨为浙江巡抚兼督福建军务。朱纨上任后,即封锁海面,舟山群岛和漳州击败了葡、倭的联合入侵,严惩通葡、通倭的豪商李光头等96人。
无可奈何之下,1553年,一队葡萄牙商船借口在海上遇到风浪,请求到濠镜(即今日澳门)晾晒“水湿贡物”,广东官员接受贿银500两,允之。
葡萄牙人才得以上岸,自此入住、盘踞澳门。
葡萄牙人只有居住权,而司法权和行政权,以及军权依旧在明朝人手里。
并且,为了管理好葡萄牙人,明朝规定,澳门葡萄牙人每年必须缴纳地租,并且设立海关征收舶税,设置置守澳官及以香山县令(知县)落实行政管理权和执行最终的司法处分权等。
不过,随着金钱力量的侵蚀,以及葡萄牙人的上道(按时缴纳税收,为嘉靖收取龙延香等),葡萄牙人慢慢修建起城墙和炮台,拥有了自卫能力。
直到1877年,葡萄牙强迫清政府签订《中葡会议草约》和《中葡北京条约》(又称《中葡和好通商条约》),把“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”的条款强加给中国。
从这时起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