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则的约束。
与此同时,政fǔ基本退出破产事务,转而交由市场解决,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‘政策性破产’走向市场化破产,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。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。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。”
破产国企职工的安置是华夏转轨时期面临的特殊难题,也是破产法“难产”的最大分歧所在。新《破产法》采用‘新老划断’的制度安排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所谓“新老划断”,是指在新《破产法》公布之前的破产案例,需将拖欠职工的工资、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费用,作为优先清偿对象;而在新法案正式公布之后,所有破产企业都需将有担保的债权,作为优先偿还的部分。
在保证职工权益的同时,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,维护交易安全。这种清偿顺序更加符合华夏国情。
此外,新《破产法》还首次提出金融机构的破产,意味着银行、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,也被纳入依法破产的轨道。在华夏经济发展过程中,实际已经出现了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的例子,如大鹏证券、德隆等。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提供依据,很容易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。
以萧宸看来,新《破产法》将对华夏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。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。
首先,《破产法》完善了华夏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,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保障。如果对退出市场没有一个合适的“说法”,可能造成虚假注资以进入市场,及在交易中进行欺诈。
其次,《破产法》可以发挥驱逐“劣币”的效应,有助于社会信用的提高。
第三,一部与国际对接的《破产法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华夏在to中的国际形象,建立起一个有信用、有效率、有保障、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,打消外资进入华夏的顾虑。
萧宸忽然转过头,朝林森问道:“林森同志,新《破产法》对你们彭城国企改制的影响,你有什么看法?”
林森早料到萧宸可能会问这个事,对此早有腹稿,连忙回答道:“一直以来,我市国企主要通过实施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两种途径实现退出,相对于政策性破产而言,以1986年颁布,1988年实施的《华夏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为法律依据的依法破产,其破产财产将首先用于偿还抵押担保给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债务,这使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得不到有效保证,出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