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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67章 【8月12日更新】(2 / 3)

难道,朝廷发生什么大事了吗?

想到这,若音细细看了看告示内容。

只见那上面写着:

雍正三年七月十二日,通过扬州的一场女性游行反抗,朝廷认为当朝女性地位确实存在核心问题。

为此,朝廷整改了大清相关律例。

首先,从前的“妻殴夫者,但殴即坐。杖一百,夫愿离者,听,须夫自告乃坐。至折伤以上,各验其伤之轻重,加凡斗伤三等。至笃疾者,绞。死者,斩。故杀者,凌迟处死。”废除。

改为“妻殴夫者,非折伤勿论,至折伤以上,按凡人定罪,须夫自告乃坐,先行审问夫妇,如愿意离异者,断罪离异。不愿离异者,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,仍听完聚。至死者,绞监候。故杀亦绞。若夫诬告妻,按诬罪定罪。”

这里有所改变的是:从前但凡妻子打丈夫,只要打了就有罪,要杖责妻子一百。

衙门也只听丈夫的意思,丈夫愿意离,不需要经过妻子同意,就可以和离。但是,需要丈夫上衙门去告。

另外,妻子把丈夫打到骨折以上,所受的惩罚要比打不相干的平民加重三等。

现在呢,没有打到骨折就不定罪。

打到骨折以上,需要丈夫到衙门去告,妻子所受的惩罚按照打伤不相干的平民定罪。

关于和离,衙门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,无论哪一方实在过不下去了,都可以和离。

如果丈夫诬告妻子,大清律例会保护妻子,丈夫按污蔑罪定罪。

在这之前,丈夫污蔑妻子,律例是一律不管女性的。

其余的,则不变。

然后,下面还写了:

从前的“夫殴妻者,非折伤勿论。至折伤以上,减凡人二等。须妻自告乃坐。先行审问夫妇,如愿意离异者,断罪离异;不愿离异者,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,仍听完聚。至死者,绞监候。故杀亦绞。若妻诬告夫,按诬罪定罪。若夫诬告妻,亦减诬罪三等。”

改为“夫殴妻者,非折伤勿论。至折伤以上,按凡人定罪,须妻自告乃坐。先行审问夫妇,如愿意离异者,断罪离异;不愿离异者,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,仍听完聚。至笃疾者,绞。死者,斩。故杀者,凌迟处死。若夫诬告妻或妻诬告夫,按诬罪定罪。”

这一条律例,改的是对男性的偏颇。

之前丈夫打妻子,打骨折以上,受的惩罚只不过在打不相干的平民基础上减罪二等。

现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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